南航原财务部长受贿挪用公款一审被判死缓
luyued 发布于 2011-04-14 17:38 浏览 N 次核心提示:南航原财务部长陈利明受贿5366万余元,贪污公款1234万,挪用公款12亿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南航原副总经理彭安发挪用公款3亿元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新华网广州8月22日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南方航空委托理财巨额亏空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南方航空集团总公司原财务部长陈利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南航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彭安发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汉唐证券公司及其广州总部原负责人韩晓军因单位行贿罪,被分别处以50万元罚金和5年有期徒刑。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8月,陈利明、彭安发与南航集团原总经理颜某某商定,利用该集团的银行信用贷款,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有固定回报的投资理财业务。三人决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理财所需贷款、与证券公司洽谈理财条件、签订协议等具体事宜,均由颜某某授权陈利明办理,由彭安发负责监管。
2001年8月至2005年6月间,陈利明以南航的名义在汉唐证券等公司处“委托理财”,金额高达43.522亿元。同时,陈利明利用职务便利,收取汉唐证券以“顾问费”名义给予的贿赂款;侵吞南航委托理财应收取的固定收益款,据为己有;并单独或伙同彭安发挪用银行信用贷款供个人和朋友使用。
据公诉机关统计,陈利明共受贿5366万余元,贪污公款1234万余元,挪用公款达12亿元;彭安发挪用公款3亿元;被告单位汉唐证券和韩晓军行贿共计164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利明贪污的1234余万元,实际上是被改变了用途,而非被陈利明个人占有,因此也应计入挪用公款的金额。而彭安发是在陈利明挪用3亿元公款时表示了同意,其个人并未使用这部分款项,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综上,法庭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陈利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彭安发有期徒刑5年;以单位行贿罪处以已被破产清算的汉唐证券罚金50万元、判处韩晓军有期徒刑5年。3人当庭表示上诉。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赖雨晨 肖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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