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元能要吗
luyued 发布于 2011-04-12 00:42 浏览 N 次3000元能要吗
皮夫
一位挑篮卖菜的村妇看见一位骑摩托车的老者掉下一个钱包,没能喊应老者,拾到后租用一部摩托车追上老者归还了钱包。当老者抽出两张百元大钞酬谢她时,她说“3000元我都不要,我会要200元吗?”遂谢绝了老者的酬谢(见《常德晚报》2007年9月上旬某日)。请问,3000元村妇能要吗?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上关于遗失物的规定。所谓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是有主财产,不是无主财产。造成遗失的情况一般是所有人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它情况,例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如小孩、精神病人)将物抛弃;直接占有人(租赁人)将物丢失,对间接占有人(出租人)来说也是遗失。基于遗失物是有主财产的原理,所以,拾到遗失物后要寻找失主,完璧归赵。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如果拾得人知道失主是谁,可以直接将遗失物交还失主;如果失主不明,应当交给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例如的士司机在自己车内拾得乘客遗失物,可交给自己所在的公司;遗失物经公安机关或有关机关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由此可知,村妇拾到3000元如果按照俗语所讲的“捡的捡的,亚于买的”而据为已有,在法理上就叫做不当得利,侵犯了失主的财产所有权,在民事官司上是个输理。如果失主找上门来仍然不交出来,就构成侵占,严重的可构成侵占罪。看来村妇的做法既符合道德的规范,也暗合法律的精神。
失主承担拾得人因保管遗失物支出的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的方式一般是给予适当的酬谢,没有算得那么清楚。酬谢既含有拾得人的损失因素,更含有对拾得人的感激因素,因而酬金往往超过费用。村妇拾到钱包并租车归还,在法理上叫无因管理。管理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支出的费用)可以向受益人追偿,受益人不得拒绝。老者给村妇200元的酬谢,村妇可以大大方方地接受,于情于理于法都没有什么不妥。不过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放弃。村妇不要酬谢也没错,老者也就不用太客气以成全村妇的高风亮节。
20070911
- 05-25· 丹麦之旅观感之六:感受科
- 05-25· 科灵这个小镇
- 05-05· 无言de结果
- 05-03· 杭州大金空调
- 04-30· 每日说图(218)革命战史图
- 04-28· 湖南一高速公路百万元建
- 04-28· 世界奇观图(四)
- 04-28· 震撼:“留守儿童”的孤单
- 04-28· 中国铁路=沪昆线
- 04-28· 2005年湖南省县市生产总值
- 04-28· 首届“新诗界国际诗歌奖
- 04-28· 回故乡之路
- 04-28· 可从哪些风景名胜区赶来
- 04-28· 有谁在乎我的心情
- 04-27· 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
- 04-27· 申菱节能特种空调入驻富
- 04-27· 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
- 04-27· 申菱空调产品简介
- 04-27· 福建漳州龙文区东环城路
- 04-23· 空气能热水器市场:长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