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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13--建筑物致人损害

luyued 发布于 2011-04-16 02:17   浏览 N 次  
司法考试基础理论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1)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或构筑物、堆放物等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建筑物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的.
4、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同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一般而言,建筑物的所有人是最直接的对建筑物进行管理支配的人,是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但是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在乙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坠落致使丙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就应是乙,因为乙是对房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
2008/3/16.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题中,因为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大华商场是广告牌的所有者,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大华商场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本题C的说法正确.
信息来源:三校名师 责任编辑:鲲鹏 发布时间:200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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