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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飞达集团谎称农业作业 占村民良田800余亩建别墅

luyued 发布于 2011-01-31 22:54   浏览 N 次  

近日,本栏目多次接到江苏省丹阳市后巷镇村民投诉,反映后巷镇飞达集团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进行审批和立项规划的情况下,私自与飞达村委会签署协议,租用飞达村约800亩耕地进行房地产销售开发。其中用500亩耕地以建设乡村活动中心、学校为名建造商品房和60多栋别墅。

为此,记者带着疑问来到后巷镇在投诉人的引导下进行现场调查采访核实,基本情况如下:

1. 飞达集团租用飞达村委的粮田约800余亩,不是作农业途径,而是作非农业建设用途,建造大量的别墅和商品房出售,与村民投诉的情况基本相符,其中部分别墅还在建造进行中。

2. 据投诉村民说,飞达集团借飞达村委的名义,没有经过县级以上的土地主管部门批复,也没有经过村民大会的商量决定,更没有进行相关的征地公示公告,而只是对所租用承包土地的户主进行了逐一谈判,并强逼与土地所有人以每亩一千元的价格签订了租地协议。为此许多村民对此现象怨声载道,敢怒不敢言......

3.

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1. 村民属于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也依法可以流转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但是,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调、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 飞达集团公司明知道自己租用土地并非用于耕地,也没有办理任何相关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手续,就擅自在农用地上建别墅、商品房等出售,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应该立即停止建设,并拆除原有建筑,恢复土地的用途。法律依据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租赁则是取得集体土地在租赁期内的使用权,因此不能办理相关土地证,而该土地证是审批建房的必要证件。该公司没有按照改变土地用途的合法途径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是通过私人关系,擅自在农用地建设开发商品房,此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应当受到追究。《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强制制止。

(3)据了解飞达集团投资开发房地产,所使用的土地是飞达村委擅自与村民私下达成的租用土地协议,没有经过任何上级部门的批准,也没有任何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和批文。租用粮田面积大约有近800亩,用来非法建造商品房和别墅。部分别墅还在进行施工作业中,整个别墅群占用耕地约有300亩,大部分都是独栋别墅,记者在售楼处询问得知,每栋别墅的建筑面积从300多到400多平米不等,别墅的容积率不到1.0,每栋别墅的售价在3900元/每平米 左右。在问及别墅购买之后是否有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资格证的时候,销售人员要求我们到售楼服务中心,与飞达村的邵书记详谈,他们只是负责建设的施工方,销售方是飞达村委会。

(4)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对于签订这种协议,要求办理用地手续,要进行认真清理,所签协议一律无效。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以此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凡是通过炒卖各种协议、立项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后变相取得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承认,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第四条规定,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而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中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 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的土地供应,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土地供应。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必须要有国务院批准。而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据村民们反映,这里所建造的商品房等飞达集团没有任何手续,更没有土地局给与的土地使用资格证,所建设的商品房也没有相应的销售,建筑,立项,规划许可证书。这块地基本就是飞达村自我做主和飞达集团串通进行违法违规操作进行使用的。

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

另据了解,飞达村租用的土地,除了没有经过县级以上的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复之外,也没有经过村民大会商量决定,更没有进行相关的征地公示公告,而只是对所租用的土地户主进行了逐一谈判,与每一家原土地所有人签署了租地协议(也有不愿签的)。很显然这违反了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费及土地青苗费一共是1000元每亩,这与江苏省政府规定的征收耕地补偿标准相差甚远。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应该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规定。

从上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飞达村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远达不到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要求。我们不知道的是飞达村委会和飞达集团是如何行使上述权利把这一系列需要多个职能部门来操作的事情,能在短时间内全部自我完成的。这种为了自我利益而粗暴霸占农业用地搞房地产开发,非法追逐企业利益,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挑衅,是对政府威信的挑衅,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不对这种非法商业开发加以阻拦和制止,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律尊严将何以放置,我们国家房地产开发的秩序将何以规整。对此事件我们还将拭目以待。同时,飞达集团和飞达村委在国家法律法规三令五申的禁止之下,至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仍然我行我素。本栏目将继续关注此事态的发展,予以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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