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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案例

luyued 发布于 2011-04-16 20:45   浏览 N 次  

  23, 商品商标

  参考答案:

  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24, 著作权人的权利

  参考答案:

  是指著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著作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5, 专利文献

  参考答案:

  专利文献是指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一个结合体,它包括的资料涉及申请作为和被承认认为发现,发明,使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成果,设计,新事物和开拓性计划,涉及对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保护.

  26, 外观设计的独创性

  参考答案:

  独创性是指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27, 著作权侵权行为

  参考答案:

  是指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28, 专利的间接侵权

  参考答案:

  间接侵权就是故意采取规避法律的形式,实施的行为部分涉及专利技术或专利方法,或怂恿,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21,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宝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仕公司)发生专利侵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原告的专利是否是已有技术 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2,原告与被告的专利是否相似 如何认定 为什么

  3,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业秘密 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4,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原告富士宝公司依法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国家专利局又对该专利进行了实质审查,明确维持了该专利,驳回了对该专利提出的撤销请求.故被告家乐仕公司对富士宝公司的专利以其是已有技术为由提出的抗辩,本案不再重复涉及.

  (2)双方当事人对同一类产品都享有专利权的侵权纠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进行审理,以确认是否存在侵权问题.家乐仕公司以自己也有专利权为由要求驳回富士宝公司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结论是:家乐仕公司生产的G D 601,G D 602电热开水瓶与富士宝公司963084275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家乐仕公司生产和销售的G D 601,G D 602电热开水瓶构成对富士宝公司专利的侵权.

  (3)原告富士宝公司对自己的销售网络,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多年来,这些经营信息给富士宝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使该公司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经营信息是富士宝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了给消费者提供维修便利,富士宝公司虽然将自己的部分客户名单在保修卡上公开,但其他客户的名单尚未解密.被告家乐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在富士宝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后,明知这些商业秘密是该公司经过长时间的投入才得来,该公司与其员工订有保密的约定,却辞职自行办厂,并违反与富士宝公司的保密约定,将其掌握的富士宝公司商业秘密提供给家乐仕公司.家乐仕公司利用这些信息从事销售活动,以至在短时间内就获取了高额利润.这种行为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家乐仕公司对侵犯富士宝公司的商业秘密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综上判决:

  一,被告家乐仕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G D 601,G D 602电热开水瓶,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销毁G D 601,G D 602电热开水瓶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被告家乐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富士宝公司经济损失,律师费,调查费,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被告家乐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报纸上书面向原告富士宝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其内容经本院审定),消除影响.

  四,被告家乐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不得利用原告富士宝公司的经营信息,销售网络销售与富士宝公司专利相同类的产品.

  案件受理费,审计费,鉴定费,由被告家乐仕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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