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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中小企业无法回避的抉择

luyued 发布于 2011-02-02 16:56   浏览 N 次  

国外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已经不再“雷声大雨点小”了。此起彼伏的反倾销正在将许多企业推向一种两难的尴尬境地:面对官司——打?!不打?!

无论如何,国内的企业家必须认真审视反倾销了。

危机篇

中国加入WTO已近两年了。当年人们“谈WTO色变”的情形虽然已经大为好转,但众多中小企业却依然时刻承受着国外企业和政府可能对它们实施反倾销指控的巨大压力。反倾销作为某些国家和地区对付中国产品出口的惯用手段,不断折腾着国内企业,而且这一势头愈演愈烈。仅2003年6月份受到国外反倾销困扰的商品就可以排出一大串,彩电、钢铁管件、纺织品、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和荧光增白剂等。2003年7月初,广东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温新芬就接到将对中国输入美国的落地式金属熨衣板征收反倾销税,建议征收惩罚性关税60%~80%。虽然结果还没有尘埃落定,但国内金属熨衣板相关企业已经感觉到了巨大的压力。

WTO前不久发布报告称“中国成为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受贸易保护主义伤害最大的国家之一。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3.6%剧增到目前的13.3%,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用“对华反倾销热”来形容这一动向一点都不为过。面对这样一种形势,有专家呼吁,国内的中小企业再也不能面对国外层出不穷、名目繁多的反倾销和反倾销调查充耳不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现实需要企业家做出正确而果断的抉择,维护自身的权利。


反倾销

内容反倾销法规定,“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使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伤害或构成这一威胁,或实际上使进口国产业延迟建立。

在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第16条中规定了“过渡期内对某种产品的保护机制”,即甲国只要证明(1)从中国进口产品急剧增加;(2)对本国同业造成实质损害(比原要求的严重损伤低了一截),就可(有选择地)专对中国采取“保护措施”,而且可以不作补偿,2至3年内中国无权报复。

不仅如此,受甲国限制而出口受阻的中国产品,从而转向乙国、丙国出口,乙、丙等国只要能证明有重要的贸易转移,就可采取“保护措施”,予以限制。

附:

历史回放:国内企业遭遇的“反倾销”

1、1979年我国出产的糖精钠就被当时的欧共体投诉倾销,这是中国第一次被反倾销。

2、1988年美国对中国缝制帽子反倾销案件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美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我国反倾销案件的要求。

3、2002年2月13日,根据美国托林顿轴承公司等4家公司的申请,美国轴承协会以中国轴承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为由,对中国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美国刹车盘和刹车鼓特保调查(2003年),涉案金额2100万美元。2003年4月9日,美国方面宣布中国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以“零损害”方式结案,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入世后在美国遭遇的首起反倾销诉讼,以中方应诉企业的胜利而告终。

4、2003年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联合另外两家电子行业劳工组织,递交了针对中国向美出口彩电的反倾销诉讼起诉书。目前这一诉讼正在审理之中。

5、2002年6月28日,欧盟正式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等东南亚国家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2001年9月间,欧盟根据欧洲一些打火机制造商提出的要求,制定了针对抵制中国打火机的贸易技术壁垒CR法规,即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温州打火机协会获悉后联合集资,前往欧盟及欧洲各国当面陈述抵制,积极进行法律应诉。

就在本文即将发稿时的2003年7月17日,他们接到欧盟通过有关方面发来的书面通知,告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已撤销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打火机的反倾销申诉。至此,温州打火机行业应对欧盟打火机反倾销案胜诉。

影响篇

反倾销一直被企业界公认为“富人的官司”。很多国内企业往往没有吃透国际贸易规则,或者缺乏团结合作意识与抗争精神,或者自身实力偏弱,无法忍受国际反倾销给企业经营管理所带来的压力,消极抵抗甚至自动放弃应诉,这样一种“鸵鸟主义”往往招致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1988年,欧盟发起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并对中国企业统一税率,这一做法造成的影响尤为恶劣,导致当年的我国彩电业基本被排挤在欧盟市场之外,到1996年,欧盟再次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国内已没有一家彩电企业应诉。

为了应对反倾销的打击,著名的彩电品牌——厦华被迫先后到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南非办厂,但都被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和产地原则堵了回来,厦华还尝试着进入捷克、波兰办厂,最后也失败了。眼看着欧盟反倾销税率逐步升级、反倾销范围不断扩大,欧洲每年1000多万台的进口市场将彻底地对中国企业关上大门。在几近走投无路之时,挺身而出单独应诉,最终在行业协会的协调下,厦华联合深圳的康佳等彩电企业积极应诉,打开了欧洲市场的一个缺口,获得了40万台的额度,重新获得出口欧盟市场的机会。2002年11月25日,厦华首批1600台彩电由厦门港起运前往英国,为中国企业应对国际反倾销写下了新的一页。

厦华电子总经理郭则理事后总结,反倾销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其实是一门“必修课”,逃避它是没有意义的,否则只会伤害到自己。业内人士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但由于产品结构原因,中国70%的出口产品很容易受到反倾销指控,或者面临非市场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学会遵守游戏规则,提升自己的能力,学会怎样才能不会任人宰割,甚至利用规则来保护自己、反击对手,引导打开对方市场的大门。

现在到了积极行动起来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时候,因为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我们注意到,在商务部“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鼓舞下,温州打火机厂商、福耀玻璃和长虹、康佳等企业已经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政府部门在这个问题上也给予了企业大力支持,走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这显然还不够,应该有更多的中国企业站出来,为改变中国产品被动挨打的局面贡献力量。

面对WTO后的非关税的全面取消和日益增加的反倾销官司,国内企业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如何尽早提高自己的反倾销诉讼的能力;第二就是知识产权意识及应对能力的严重滞后。

现在中国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已经快2年了。国内的中小企业老总们对此持一种怎样的观点呢?以出口产品在国外受到的反倾销处罚程度及可能性为依据,我们特别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几个企业。

奇迪电器集团以饮水机作为企业的主业,据中国家电协会的不完全统计,他们的产品40%以上出口欧美发展国家;除了做自己的品牌外,他们还为国内许多饮水机品牌OEM。但与此同时,他们利用企业在制冷行业的技术优势,向空调业大举进军。据奇迪总裁周奇展估计,奇迪电器集团2003年的空调外贸出口将会达到总产量的33.3%以上。

企业需要政府的适度保护,同时企业也正在迅速适应国际市场的残酷竞争与游戏规则。在采访中周奇展特别强调:“我们奇迪电器不会坐以待毙。由于中国加入WTO后的保护期还有好几年,目前奇迪电器面临的压力并不算大。我们也在学习利用WTO的有关规则合理规避国外的反倾销或反倾销调查。但目前政府合理利用WTO的规则对中小企业实施适度保护,可以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足够的和必要的缓冲与保护。像海尔等成功的公司一样,将工厂搬到海外,这一决策的重要原因还是从外贸出口这一块来考虑,规避欧美等国的高额关税,避免反倾销指控。我们奇迪电器作为国内一家具有相当规模的民营企业,下一步将把触角伸向海外,到国外开办工厂,避免国外的反倾销调。”

据了解,奇迪电器的饮水机作为一种低端家电产品,已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感受到了强大的压力。对反倾销奇迪已经在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同时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环保标准,确保不在欧美等市场造成低价倾销的事实。目前,我们从许多企业在欧美市场的遭遇来看,提高技术含量和环保标准,不低价倾销等已成为企业必须修炼的课题之一。

对策篇

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国企业缺乏团结一致对外行动的合作意识与不屈抗争的意志。政府只能制定适应WTO的市场游戏规则,至于怎么去玩这个游戏,最终还得靠企业自己起而行,这里没有道义,没有人情,只有规则,只有利益。

(一) 政府牵头

国家商务部在2002年就批准成立了中国汽车行业协会反倾销咨询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国家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的指导。

据介绍,反倾销咨询服务中心主要接受国家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的委托,开展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专题性课题研究,为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授权,协助做好对国外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以及对已裁决案件执行情况的效果追踪。为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申诉和应诉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国家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副局长宋和平说:“一旦反倾销立案,协会和企业就要积极应诉快速反应。反倾销调查要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如果不参加应诉,起诉国政府有权使用所谓‘最佳可获得信息’来直接裁决,如认定倾销、损害成立,即可征收反倾销税。而最佳信息往往就是起诉方提供的对我方最为不利的数据。因此,不应诉等于是不战而败。”

宋和平还强调说,“企业内部组织一个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应诉班子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基础。应诉要依法应诉、据理抗辩,必须要严密组织,应诉人员既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又要熟悉国际贸易法律知识。在外方实地核查中,每个关键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每一部门对核查人员提出的问题都要有透彻的理解,以便泰然应对。”

(二)不要逃避应诉

应诉反倾销是一项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协调作战的系统工程。经历过反倾销调查企业的经验是,应诉越快越好,企业越多越好,证据越细越好。

首先,要反应快。这是应诉反倾销的基础。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尤其是从调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时间;而留给企业回答几百页的问卷调查的时间,也只有几个星期了。只要超出了应诉时间,就视为自动放弃,起诉国同样会对这些企业采取高关税,很多应诉反倾销失败的企业就是输在了“起跑线”上。

其次,国内企业要抱成团,集体作战。反倾销调查是一个行政程序,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最忌讳的是自动弃权,这意味着放弃了市场,对于这些隔岸观火,一告就溜的企业,起诉国会根据他们掌握的材料做出裁决,必输无疑。由于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诉往往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况且,如果是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削减诉讼的经费。

再就是要精心准备,有问必答。关于反倾销调查一个案子的问卷可以有数千个问题,一万多页,一个企业需要回答的问卷就有600多页。面对这样量大面广极为专业的问题,企业需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准备、完整的填写。所以企业非常有必要聘请专业人士把关,以防在答卷中给对方抓住把柄,导致千里长堤溃于蚁穴。

另外,对于企业来说,争取个案待遇和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也是赢得案件的重要机会。中国企业对反倾销普遍有一种误解,往往认为如果某家企业应诉并且获得低税率,甚至零税率,那么,其他的未应诉企业也一样会享受该待遇。事实并非如此。以欧盟为例,根据规定,如果应诉企业通过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待遇并取得成功的话,该企业所获的税率仅适用于该企业自己,而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企业。同时,如果国内的应诉企业能在反倾销中成功地抗辩“市场经济”问题,则应诉结果都会比较有利,而上市公司在这方面又具有其它类型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

(三)请一个好律师

面对不断增加的国外反倾销投诉,有关专家提醒企业,保护自己的惟一途径就是积极应诉。在律师的选择上,应选择通晓反倾销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有反倾销实践经验、对我友好、熟悉中国国情、有较强公关能力的律师。

请一个好律师,是打赢一个官司的关键。为了选好合适的代理律师,应诉企业不妨 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察:1、律师代理反倾销案的经验;2、代理“非市场经济国家”和中国反倾销案件的经验;3、对涉诉产品的了解程度;4、本案的律师(或律师小组) 的情况;5、费用多少。同医生一样,律师也有不同的分科或者特长,因此,一定要找对反倾销业务熟悉的律师,最好是找打过有关中国或“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案子的律师,而不必一味追求律师事务所的大小与名气。

律师一旦选定,企业就应充分信任自己的律师。有的国外律师对一些应诉企业不向 律师提供真实情况,甚至欺骗律师的情况感到十分不解。为雇主服务和为雇主保密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既然聘请了律师,不管他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应该给予充分的信任,否则案子是打不好的。

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就曾遭遇了欧盟关于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公司副总经理徐东升在谈到他们的经验和教训时认为,目前国内企业对国外反倾销规则,还不甚了解。在此情况下,聘请一个专业的好律师对于应诉的成败至关重要。

他说,“我们在欧盟对国内节能灯第一次反倾销调查中获得零关税,首先就应归于我们聘请了熟悉欧盟反倾销规则,以及对欧斯朗公司等申诉企业的情况相当了解的比利时律师。尽管在这方面投入了巨资,但我们认为这钱没有白花。”据悉,这一官司的反倾销复审的结果有望获胜。

附一: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内容

非关税壁垒主要可分为以下13类:

1、通关环节壁垒;
2、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地征收国内税费;
3、进口禁令;
4、进口许可;
5、技术性贸易壁垒;
6、植物检验检疫措施;
7、贸易救济措施(即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8、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
9、出口限制;
10、补贴;
1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12、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及经营方面的壁垒;
1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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