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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勋位令

luyued 发布于 2011-01-03 23:06   浏览 N 次  


勋位令(1912年08月08日公布)
第一条凡民国人民有勋劳于国家或社会者授与勋位。
第二条勋位分为六位:1.大勋位 ;2.勋一位 ;3.勋二位 ;4.勋三位 ;5.勋四位 ;6.勋五位。
第三条勋位大总统以亲授式授与之。
第四条凡授有勋位者得依法律受一定之年金外不得附带其他之特权。
第五条凡授有勋位者终身保有之但依刑法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不在此限。
第六条凡依优待条件保有亲王以下之世爵者各以受有勋位论。
第七条前条世爵与勋位比例之等级:甲.亲王郡王贝子贝勒亲大勋位 ;乙.公亲勋一位 ;丙.侯亲勋二位 ; 丁.伯亲勋三位 ;戊.子亲勋四位 ;已.男亲勋五位。
第八条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勋位授与条例(1913年01月13日公布)
第一条凡授与勋位应由铨叙局制办徽章证书依勋位令第三条之规定授与之。
第二条勋位徽章式:银质饰金圆形铸牡丹花叶纹中央圆版饰红色嵌珠辅以四轮饰黄蓝黑白色各嵌珠以办等差;大勋位十二珠,勋一位十珠,勋二位八珠,勋三位六珠,勋四位四珠,勋五位二珠;前项徽章均佩于胸左当列于其他勋章之右。
第三条勋位证书由铨叙局撰文呈请,大总统署名盖印。
第四条勋位亲授式之仪节:国务总理皆同得受勋位之员晋谒大总统行三鞠躬礼铨叙局局长将徽章证书呈递大总统授与该员承受后行三鞠躬礼礼毕退出;凡军职人员由陆海军总长皆同晋谒。
第五条得受勋位之员在外省时由大总统派遣专员将勋位证书徽章向得受勋位之员代授之。
第六条凡得受勋位之员于承受徽章证书后应开具履历送铨叙局注册。
第七条曾受勋位之员叙进勋位应将原有徽章缴还铨叙局但证书无用缴还。
第八条如有依刑法受褫夺或停用公权之宣告者应将勋位徽章缴还铨叙局但停止公权期满后仍得向铨叙局呈请颁给佩带。
第九条得受勋位之员身故后其勋位徽章当由其子孙或亲族缴还铨叙局。
授勋全名单(按年份排列)


1912年10月09日
袁世凯、孙文、黎元洪特授以大勋位
唐绍仪、伍廷芳、黄兴、程德全、段祺瑞、冯国璋特授以勋一位
孙武特授以勋二位


1912年10月16日
吴俊升特授以勋五位
1912年11月20日
徐绍桢陈其美特授以勋二位
1912年11月25日,
刘公特授以勋二位
1912年12月28日
蒋翊武特授以勋二位
邓玉麟特授以勋三位
1912年12月30日
张謇、汪兆铭特授以勋二位


1913年01月23日
蔡济民特授以勋二位
唐牺之、蔡汉卿、季雨霖、吴兆麟、杜锡钧、王安澜特授以勋三位
王文锦、徐达明、吴醒汉、李作栋特授以勋四位
杨玉如、刘英、熊炳坤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2月12日,
梁士诒、胡惟德、姜桂题、段芝贵特授以勋二位
谭学衡、熙彦、王占元、曹锟、陈光远、李纯、倪嗣冲特授以勋三位
蔡廷干、刘承恩、靳云鹏、赵倜、卢永祥、周符麟特授以勋四位
徐树铮、吴光新、蒋廷梓、王金镜、李厚基、何丰林、马继增、施从滨、张锡元、程克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3月10日
王隆中特授以勋四位
1913年03月17日
顾忠深、洪承点特授以勋三位
1913年04月01日
吕公望授以勋三位
叶颂清、顾乃斌特授以勋五位
1913牛04月02日
王正雅特授以勋四位
1913年04月10日
尹昌衡特授以勋二位
1913年04月20日,
余钦翼特授以勋四位
1913年05月06日
章炳麟特授以勋二位
1913年07月03日
孟效曾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7月09日
葛应龙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7月12日
米振标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7月15日
张作霖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7月18日
张勋特授以勋二位
1913年07月21日
张文生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7月27日
方玉普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7月31日
马继增特授以勋四位
鲍贵卿、张敬尧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8月03日
孟恩远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8月04日
李鼎新、郑汝成特授以勋三位
臧致平特授以勋四位
1913年08月06日,
苏慎初特授以勋三位
1913年08月08日
马联甲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8月31日
殷恭先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9月01日
陈廷训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9月03日
张勋晋授勋一位
刘冠雄特授以勋二位
雷震春特授以勋三位
施从滨晋授勋三位
1913年09月08日
张文生晋授勋三位
殷恭先晋授勋四位
白宝山、陈德修、方更生特授以勋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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