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祥立和《法治中国》记者对话
luyued 发布于 2010-12-30 18:25 浏览 N 次2010年8月6日,乐祥立律师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治中国》记者肖金虎的采访,对饱受争议的丢失钻石戒指案件发表了看法。
2009年,王女士去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一枚戒指丢失,由某珠宝公司出具证明戒指价值为4万6千元。张男士恰好拾得戒指一枚,认为是假戒指,后随手扔掉。该案事实有派出所询问笔录,销售确认单,珠宝公司的证明,停车场录像,银行录像。后王女士诉至法院,经过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男士赔偿王女士丢失戒指4万6千元。广大网友对法院的判决有各种各样观点,北京律师乐祥立在接受《法治中国》记者的采访时发表自己的见解。
本案中,案件的事实没有查清,迷雾重重,法官适用法律有误,而且适用法律过于机械,导致曲解了法律,导致本案的判决结果不能为大众所接受,导致了本案的判决产生巨大的争议。
第一:本案中无法确认原告是否拥有戒指。原告只是提供了出售戒指的销售确认单,没有收据,也没有正规的发票,而且销售确认单的名字不是原告,而是其他人。对于原告购买戒指的事实,没有正规发票,也没有收据,效力是很低的,不足以认定购买戒指的事实。
第二、本案中无法确认对方是否丢了戒指。只有原告证明了丢戒指,才有索赔的可能,但是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丢失戒指的事实。虽然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但是该笔录仅仅是派出所依据原告的单方口头陈述所作的记录,派出所也无法知道对方报案的真伪,更无法确认是否丢失戒指的事实,法院却认定了这一事实!
第三,做个假设,即使对方丢了戒指,但是也不能确认丢失的戒指和捡到的戒指是同一戒指。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丢失戒指和捡到戒指是同一戒指的事实,故丢失戒指和捡到戒指不具有关联性,对方要求索赔不存在事实依据,法院却错误的认定了这一事实!
第四,我方不认可依据所谓的销售单来确认丢失戒指的价值数额。法院仅仅依据的是原告提供的北京百利恒钻石珠宝有限公司的销售确认单,这一点违背常理,应当不予采信。依据正常的买卖关系,买方应该手中持有卖方的货款收据和购物发票,但是对方没有购物的货款收据和发票,法院仅仅依据的是对方提供第三人的销售确认单,难以达到让人信服的程度,该证据不应该采信,但是法院却的认定了这一事实!
第五、我方没有毁损、灭失戒指的故意,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111条的规定: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法院将丢失戒指这一事实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被告将戒指随手扔掉这一事实,仅仅是一瞬间,被告是无法举证的,法院强加这一举证义务,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第七、法官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还要很好运用自由裁量权,考虑《民法通则》的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辨法析理,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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