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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不了户的房子 北京律师 房产律师 房地产律师 乐祥立

luyued 发布于 2010-12-28 01:32   浏览 N 次  
法律与道德相矛盾吗?期待下面的故事给我们带来一些有益的思考。北京律师 房产律师 房地产律师 乐祥立

1994年,千光村(化名)村委会修建了一批农户动迁安置房,仅用于安置动迁村民。后孔君通过熟人以9万元购买了其中一套,并办理了产权证。可一年之后,孔君又要求退房,经中间人斡旋,村委会同意全款退房,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只是口头约定若房屋再分给其他村民时孔君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北京律师 房产律师 房地产律师 乐祥立

很快,该房屋被配售给村民陆君,陆君遂联系孔君共同办理过户手续。两人相约到房产交易中心时,孔君才发现房屋市场价格已涨至30万元但产权仍登记在自己名下!当场便反悔。诉讼成了必经之路。在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任职的我作为孔君的委托代理人之一参加了本案的审理。北京律师 房产律师 房地产律师 乐祥立

首先,陆君将孔君和村委会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配合孔君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给自己。经两次开庭,陆君与村委会一起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与我方进行激烈质证。而在庭后,孔君的另一代理人解除了委托关系,表示自己对本案无话可说。当时,我倍感压力。北京律师 房产律师 房地产律师 乐祥立

随后第三次开庭时我避开了案件的实体事实,提出陆君告孔君是“隔着锅台上炕”,陆君无权告孔君。因陆君只与村委会之间就房屋存在法律关系,孔君也是如此,二者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果然,陆君很快撤诉。但2天后向孔君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与孔君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关系于当年孔君退房时解除。而我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本案不存在合同的解除。孔君与村委会之间有两个合同:一是买房合同,双方已完全履行,孔君全额付款,村委会及时交房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二是退房合同,双方部分履行,村委会全额退款,但孔君未交付房屋。因退房合同的纠纷实际上是给付之诉,有诉讼时效。本案自1998年起已历8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村委会无权寻求司法救济。当时华东政法大学王俊民教授在接受电视采访时也支持我的观点。考虑到本案的事实和孔君的真实意愿,我代表孔君与对方达成调解意向,在获得一定补偿的基础上,孔君配合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北京律师 房产律师 房地产律师 乐祥立

事后,媒体采访我时反复询问孔君的行为是否道德。我明确回答,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合法地保护个人权益就是道德,而委托代理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道德。如果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不向孔君出售房屋,则不会有以后的纠纷;如果村委会在孔君退房时能依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会发生纠纷。所以,法律与道德并不矛盾,遵守法律就是最大的道德。北京律师 房产律师 房地产律师 乐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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