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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肖像权 伪书侵权

luyued 发布于 2011-05-04 08:46   浏览 N 次  
赵本山在兰州打赢肖像权官司 一审被告公司赔10万 二审维持原判 1月13日,赵本山状告兰州万顺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通公司)、深圳市及西宁市万顺通航空票务有限公司肖像侵权案在兰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兰州万顺通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通过《甘肃日报》向赵本山赔礼道歉;兰州万顺通公司赔偿赵本山因肖像权被侵害造成的利益损失9万元,合理费用支出1万元,合计10万元。深圳及西宁万顺通公司负连带责任。 在庭审中,赵本山代理人贺文龙律师出示的证据显示,2009年7月兰州万顺通公司擅自使用赵本山的形象,为其航空票务服务做广告,在兰州一家广告公司的楼宇液晶电视广告系统上每天滚动播放达120次。据此赵本山代理人表示,兰州万顺通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赵本山等人的名誉,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且西宁及深圳万顺通票务公司共同使用兰州万顺通航空的品牌,利用该广告的广告效应扩大其影响,开展业务,并获得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本山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合理支出、直接损失等共计2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的代理人始终坚持认为,兰州万顺通公司的广告片是动态的卡通动漫广告片,而且卡通动漫的形式是通过电脑动画软件制作的,绝对没有任何肖像权人的存在。针对被告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主张,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兰州万顺通公司在广告片中反映的场景和角色设置与赵本山的小品《不差钱》相雷同,容易使一般观众产生该卡通人物即为原告赵本山的合理联想。被告兰州万顺通公司为经营目的,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使用赵本山卡通形象做广告宣传,符合肖像侵权构成要件,侵犯了原告赵本山的肖像权。据此,法院对原告的利益损失酌情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陈霞)赵本山师徒兰州肖像维权案 一审获赔10万元 西部商报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本山师徒兰州肖像维权案有了最新进展:与兰州3家民营医院的3起肖像权诉讼案中,2起撤诉,1起和解;状告兰州、深圳、西宁三地万顺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案子,法院一审判令赵本山胜诉获赔10万元。 2009年8月,赵本山将兰州3家民营医院,兰州、深圳、西宁三地万顺通等共8家单位分4起案子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共计800万元。2009年12月3日,赵本山肖像维权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而在开庭之前,赵本山撤销了对兰州某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兰州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所涉电子动漫广告片,系兰州万顺通委托他人制作后又委托广告发布商播放,为万顺通航空机票销售进行广告宣传造势。从该广告片中卡通人物的主题形象特征、声音特质、艺术特点上依一般人标准判断,能够吸引人产生与赵本山小品形象联想的视听觉效果。而该广告片中反映的场景和角色设置与赵本山的小品《不差钱》相雷同,容易使一般观众产生该卡通人物即为原告赵本山的合理联想。被告兰州万顺通公司为经营目的,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使用赵本山卡通形象做广告宣传,符合肖像侵权构成要件,侵犯了原告赵本山的肖像权。被告兰州万顺通、深圳万顺通、西宁万顺通均是该涉案广告的受益人,应为共同侵权人。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兰州万顺通在判决生效30日内,通过《甘肃日报》向赵本山赔礼道歉;兰州万顺通赔偿赵本山因肖像权被侵害造成的利益损失9万元,合理费用支出1万元,合计10万元。深圳、西宁万顺通负连带责任。 本山代理律师贺文龙告诉记者,虽然目前本山状告2家民营医院的涉嫌肖像侵权的案子撤诉,但是本山的维权行为还是要进行到底,下一步他们将打算通过行政程序来维权,将这2家涉嫌侵权的医院投诉至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据他所知,这2家民营医院在进行医疗广告宣传时,没有到卫生、工商部门进行审查,这一程序是违法的。记者樊丽 实习生 韩平瑛 郭婧懿本山师徒肖像权索赔案尘埃落定 挣回"面子"获赔10万 西部商报记者 宋芳科报道:春晚小品《不差钱》让“不差钱”成为流行语。万顺通机票服务(以下简称万顺通)兰州、西宁、深圳公司也在广告中插入模仿该小品的卡通视频宣传机票销售。虽然赵本山师徒并“不差钱”,可是面对肖像权受侵犯,赵本山师徒还是向这三家公司提出200万元索赔。昨日记者获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侵权的三家公司连带赔偿赵本山师徒共10万元。 终审 本山打赢“面子”官司 2009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赵本山师徒以小品《不差钱》,逗得观众捧腹大笑。春晚后,“不差钱”、“有还是没有”、“这个可以有!”等词汇迅速成为风靡全国的流行词汇,小品中小沈阳所穿的苏格兰风情格子裙,毛毛所穿的绿棉袄也成了一个特定招牌形象。面对如此效果,一些商家在广告上植入赵本山师徒形象,并用“不差钱”的口吻表达广告含义。万顺通兰州、西宁、深圳公司就在自己宣传机票的广告片中引入“不差钱”卡通场景广告,被赵本山师徒起诉到兰州中级人民法院。昨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二审高院维持了兰州中院一审判决,判决万顺通兰州、西宁、深圳公司连带赔偿本山师徒10万元。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名人肖像权索赔案尘埃落定。而在此案中一直争论的卡通漫画形象是否属于个人的肖像权问题也有结论,法院认为,仿照个人形象的漫画卡通形象是个人肖像权的延伸,在肖像权保护范围。 案件回顾 赵本山讨“面子”索赔200万 万顺通兰州、西宁、深圳公司在自己的广告宣传中,借用小品《不差钱》的场景以及漫画人物宣传机票,同时说话语气也和赵本山师徒一样。为此本山师徒在兰州委托贺文龙律师将万顺通公司告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对方索赔200万。对此代理律师认为,万顺通公司未经允许将本山师徒的动漫卡通形象用于商业广告,借用名人效应宣传获取利益,却损害了本山师徒的合法利益。在法庭上,万顺通公司认为,他们所选取的卡通形象是通过电脑设计出来的,跟赵本山师徒没有关系。就此,由真人延伸出来的动漫卡通形象是否属于肖像权保护范围成为焦点话题。该案兰州中院一审判决认为,万顺通公司侵犯了赵本山师徒的肖像权,判处万顺通兰州、西宁、深圳公司连带赔偿本山师徒10万元,判决后万顺通不服提起上诉。 赵本山诉天涯获赔12万 2010年9月28日北京海淀法院就赵本山状告谷歌、天涯社区两家网站擅用其卡通肖像作为Flash广告,侵犯肖像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天涯网站向原告赵本山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12万元,驳回赵本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卡通肖像成广告 赵本山告“天涯”获赔12万元 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陈昶屹 王墨雪赵本山卡通肖像 资料图 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站“天涯社区”发布带有赵本山的卡通肖像的flash广告,推广谷歌公司推出的产品“天涯问答”,赵本山遂将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9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南天涯在线公司在天涯社区网站主页上持续登载致歉声明,并向赵本山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赵本山诉称,自2009年5月起,海南天涯公司及谷歌公司为宣传其共同开发的互动问答产品“天涯问答”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天涯社区”中的多个页面中发布带有自己卡通肖像的flash广告,以推广二公司推出的产品“天涯问答”。赵本山认为,二公司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未经自己同意,在网站广告中以卡通形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宣传推广其产品,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该二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请求判令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 庭审中,海南天涯公司辩称,第一、卡通图片不是肖像,不属于我国民法肖像权的保护范围。第二、公司使用卡通图片没有营利目的,没有侵犯赵本山的肖像权。使用该卡通图片是用来宣传天涯问答的“答题送话费”活动,该活动并未用来宣传任何营利产品。海南天涯公司认为,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侵犯,赵本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谷歌公司辩称,涉诉图片并非赵本山的肖像,而是一个角色形象,不能等同于赵本山的肖像,赵本山不能通过主张肖像权而保护角色形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经营网站,也没有参与创作、制作涉案图片,也不参与涉案网站的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有权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利。第一、肖像是自然人面部形象的外在标识,肖像的概念强调的是自然人面部形象相较于其他自然人所具有的可识别性。本案中的卡通人物形象以该特殊识别性为特征且配上“您有才”及“咱不差钱”等赵本山在春节文艺晚会上表演的《策划》及《不差钱》两部小品节目中的经典台词作为旁白表述,使涉诉卡通形象的整体认知明确指向公众印象中的赵本山个人肖像。再则,卡通漫画属于绘画艺术的一种特定形式,同样可以作为再现肖像的造型艺术手段。只要卡通漫画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从而成为我国肖像权法律保护的对象。涉诉卡通形象确系通过卡通漫画手段再现的赵本山肖像,赵本山系涉诉卡通形象的肖像权人。 第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海南天涯公司的“天涯社区”网站系营利性网站,其在开发的“天涯问答”产品中制作并使用赵本山的卡通肖像存在利用赵本山名人效应增加网页点击率进行营利的目的,上述制作、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 第三、海南天涯公司作为“天涯社区”网站的所有者及经营者,在经营网络业务的过程中,自行制作赵本山的卡通形象,并向谷歌公司提供非法制作的卡通形象素材开发“天涯问答”产品,海南天涯公司的行为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直接侵犯,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侵权民事责任。谷歌公司作为网页制作的技术提供者,依照与网站所有者的约定提供网页技术支持,法律亦不应课以网络技术提供者过于严格的审查责任,其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并无过错,网页内容的合法性应由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故谷歌公司不承担连带的侵权民事责任。 第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系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主要方式之一,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肖像权虽属于人格权范畴,但肖像的商品化使用使其亦具有一定财产权利的属性,故对侵犯肖像权的救济亦应综合考虑上述属性给予全面的民事责任救济。本案中,海南天涯公司未经赵本山同意制作、使用赵本山肖像的行为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应当由海南天涯公司及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方可使侵权行为不再继续,负面影响得以消除,经济损失得以赔偿,从而使赵本山受到的侵权损害获得全面救济,故赵本山请求海南天涯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几种方式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理由正当。 最后,法院判决海南天涯在线公司在天涯社区网站主页上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三十日,向原告赵本山赔礼道歉,并向赵本山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上诉。

女人街“名人漫画墙”招商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02:40 新京报

律师称此举已侵犯他人肖像权,女人街方面称“漫画人物并非名人,只是与名人比较相像”

本报讯(记者葛江涛)在昨日完工的女人街美食林招商宣传墙壁上,画着许多名人

的漫画。“王小丫”在烹调川菜、“肥肥”忙着涮火锅、“倪萍”身着红袄包饺子……有市民认为此举涉嫌侵权,担心此墙会变成一面“官司墙”。女人街方面则称他们没有画名人,“勿与名人对号入座”。

女人街:墙上漫画只为招商

“肇事”的名人漫画墙作为施工围挡,被安置在女人街美食林前面,百米长的墙壁上前后共画着十几位大家耳熟能详的名人明星。虽然部分细节并没有做到“惟妙惟肖”,但人物形象还是一眼就能分辨出来。

“这不是侵犯人家的肖像权吗?”过路市民张先生看见漫画后表示,商家不该这样利用名人的效应来为自己做广告。张先生说:“如果要用名人的肖像,就得首先征得对方的同意,然后光明正大地用。没必要将名人的肖像处理成现在的样子。”据女人街公关部负责人介绍,墙壁上的漫画人物并非名人,只是有些地方与名人“比较相像”而已,所以自然不存在侵犯别人隐私权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墙上的那些漫画只是他们为招商而进行宣传的一种手段而已,“目前来看效果还不错,现在我们已经与近百户商家签订了意向协议。”

律师:漫画“画得像”也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赵廷凯律师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公民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以漫画方式进行商品和服务促销的行为属于广告行为。漫画虽然与照片等艺术表现方式不同,但如果漫画中的画像足以让他人认为是现实生活中的某个人,则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对于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每月三四本涉嫌侵权书出炉 南怀瑾诉讼“伪书”

内容摘要: 徐涌表示,南怀瑾数年前从香港迁居苏州,经常在新成立的太湖大学堂讲学。而后北京高院研究决定将南怀瑾在朝阳区法院起诉的两个案件并入石景山法院进行立案前调解。2009年12月25日,徐涌与新华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中国言实出版社进行调解。

《听南怀瑾讲禅》

梁素娟 金望久 编著

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欧阳勇富 许庆元 著

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近年来,以“南怀瑾”为旗号,《听南怀瑾讲××》的图书充斥市场,已成各大图书卖场一景。昨日上午,由《财经》杂志与博源基金会主办的“从假冒南怀瑾先生之名的各种伪书泛滥看中国文化市场”座谈会举行,南怀瑾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伪书”,以法律为自己维权。

每月三四本涉嫌侵权书出炉

南怀瑾的代理人、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涌说,这两年来,市面上出现了多种图书,如《听南怀瑾讲禅》、《听南怀瑾讲〈庄子〉》、《听南怀瑾讲〈孟子〉》等,均未得到南怀瑾先生的授权。

徐涌表示,南怀瑾数年前从香港迁居苏州,经常在新成立的太湖大学堂讲学。此前,经常有一些学生和朋友打来电话,问他市面上的一些书是否为他的新作。起初,南怀瑾不以为意。后来,有学生收集了二十多种这类图书拿给他看。南怀瑾发现,大部分图书的内容粗制滥造,一些图书用了它的名义,而内容却与他毫无关系,有的书除了书名中有“南怀瑾”,内容中没有一处提到他。有的书中多次出现“南怀瑾说”,“南怀瑾认为”,而这些内容都是作者自己炮制的。

另有一些图书,未经授权在封面上使用了南怀瑾的照片。最终,南怀瑾委托律师,专门处理这些欺骗、误导读者的行为,记者看到,部分涉嫌侵权图书为民营公司策划,与出版社联合出版。数个品种的图书均有加印。

肖像权诉讼调解无效

徐涌称,去年8月5日,自己启动了第一轮肖像权侵权的诉讼,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寄送了起诉新华出版社的材料,请求立即停止侵权原告肖像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十万元。而后北京高院研究决定将南怀瑾在朝阳区法院起诉的两个案件并入石景山法院进行立案前调解。

2009年12月25日,徐涌与新华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中国言实出版社进行调解。然而,三家出版社不愿登报致歉,并只同意共计赔付5万元(而非原告提出的三家共同赔偿10万到15万元),因而调解未果。法院提议由三家出版社的领导及法院工作人员去江苏省太湖大学堂直接与南怀瑾面谈,南怀瑾回应由于三家出版社没有表现出应有的诚意因此不予会见,并请求正式立案。

今年5月6日,徐涌将有南先生签字的打印材料发传真至石景山法院,该材料载明南怀瑾不再要求出版社登报公开致歉,但要求出版社出具书面致歉信(加盖公章)经法院备案转达,其余则依照原起诉书要求。新华出版社及一涉案出版社表示,一直在积极与对方沟通,也愿意就赔偿、道歉等问题达成和解。“但是,去年年底谈过以后,对方就没有和我们再联系。”

姓名权名誉权诉讼已启动

徐涌还表示,第二轮关于姓名权、名誉权案件的起诉材料已于今年5月下旬向法院递交。此次涉及东城区、西城区和朝阳区法院。其中朝阳区法院拒收起诉材料,理由是姓名权和名誉权诉讼案件不可以放在一起起诉。而东城区法院接受的起诉材料是:诉长江文艺出版社和当当网,图书名称为《左手南怀瑾,右手季羡林》;诉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和当当网,图书名称为《听南怀瑾讲〈论语〉全集》。西城区法院接受的材料是:诉中央编译出版社两个案件,图书名称分别为《听南怀瑾讲〈庄子〉》、《听南怀瑾讲禅》;诉新世界出版社,图书名称为《跟李叔同学修身养性,向南怀瑾学为人处世》;诉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两个案件,图书分别为《南怀瑾大师的解脱智慧》和《南怀瑾大师的人生智慧》。

记者随后拨打了几家出版社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不知情,并称已经将此事告知出版社相关负责人。

■ 业内人士看法

此前曾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任职,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的周林认为,南怀瑾先生维权的方式首先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是向总署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请求总署进行查处。对于出版中的不当行为,应当予以引导。而一些假南怀瑾之名出书的作者中,可能有少数人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有自己的观点,对此可以鼓励他们创新,把自己的名字打响。(记者张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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