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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五的奥斯卡》侵权案开庭

luyued 发布于 2011-01-31 15:16   浏览 N 次  

电影《老五的奥斯卡》2010年在新疆有偿数字电视中播出,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乐公司)认为其拥有该片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新疆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和提供该片的华夏视联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告上法庭。

9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森乐公司称,2009年3月,北京文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之星)将电影《老五的奥斯卡》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北京新锐融合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公司),随后,新锐公司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森乐公司。2010年3月,华夏公司将该片擅自提供给新疆广电网络,在其数字电视中为公众提供有偿点播服务。

森乐公司认为,新疆广电网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要求索赔50万元。

庭审中,森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得到了新锐公司授权,华夏公司也核实无误。而华夏公司称,文之星将该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新锐公司,但新锐公司并未支付款项,随后文之星解除与新锐公司合约,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重新授权给华夏公司,故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随后,华夏公司向法庭提供文之星解除与新锐公司的合约情况说明书。

庭审中,新疆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表示,电影《老五的奥斯卡》在数字电视中仅有300多点击率,不到一个月就下线,收益仅3000多元,对森乐公司提出的50万元赔偿表示质疑。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老五的奥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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