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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韩红歌会”引出冠名权纠纷

luyued 发布于 2011-01-31 13:35   浏览 N 次  

2007年,江苏联创传媒公司在常州举办《韩红?中国国家歌舞团大型歌舞晚会》。当年9月,香港立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联创公司就独家冠名一事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商定:立新公司向联创支付50万元冠名费从而成为该晚会的独家冠名企业,联创公司负责履行立新公司在此次演出的相关宣传事项。协议商定,款项分三期付清,立新公司应在演出三日前将尾款部门25万元结清。协议签订后,前两次,立新公司都如约支付款项,但在演出前三日,立新公司却忽然拒尽付款。但联创公司依然以“立新世纪韩红及中国国家歌舞团大型歌舞晚会”的名义如期举办了演出。演出结束后,联创公司多次催促立新公司支付欠款,但均未果。联创公司向高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讨要25万元余款。

联创公司与被告立新公司铺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联创公司制作广告牌时将“立新世纪”印刷在“韩红及中国国家歌舞团大型歌舞晚会”的下方是否符合协议商定。

法院审理后以为,该案中原、被告签订了《演出流动合作协议书》,商定被告成为原告举办的歌舞晚会的独家冠名企业,由原告为被告入行的各项广告宣传流动。但实际情况是原告未能严格按商定全面履行该协议,主要为被告独家冠名方式不当;广告宣传画中被告的企业形象所占版幅不符商定等。

综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自认的事实,原告仅部门履行了合同商定的义务,未能按约全面履行,属于合同履行瑕疵,故被告要求减少冠名费的哀求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该晚会已举行完毕,原告固然存在履约瑕疵,但业已履行了大部门的商定义务,且晚会效果也较好,故本院据情酌减合同冠名费50万元的30%,判决被告立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联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冠名费余款10万元。 (巢静宇 宁洁 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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